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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锐评:减少校园暴力,仅靠教育远远不够
  • 2016年06月13日来源:新快报

提要:通知涵盖专题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公布学生救助和欺凌治理电话号码等多项要求。并强调在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据报道,为向校园暴力“亮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此前向各地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涵盖专题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公布学生救助和欺凌治理电话号码等多项要求。并强调在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关于校园暴力,人们习惯于从校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角度来讨论,这样的倾向包含了一个隐喻:即人们习惯于将校园暴力归之于教育问题,是教育失范造成的,纠正校园暴力,要从教育入手。这当然是很正确也很重要的,也应当成为校园暴力治理的主渠道。但仔细想来,单纯地将校园暴力归结于教育,特别是在纠正方面,完全寄希望于教育,又是远远不够的。

事实上,只要认真地观察和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校园暴力很多并不是一般的行为偏差,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涉及违法犯罪。既然涉及到违法犯罪,那么矫正手段除了教育,是不是还应该有惩戒呢?以这样的视角观察一下现实,不难发现校园暴力长期存在,禁而不绝的原因有很多,但法律的软弱无力,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国内类似的案件,案发时的轰动效应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最后的结局往往不知所终,语焉不详,施暴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是肯定的。如果施暴者年龄不足14岁,几乎可以对他所犯下的暴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立法的疏漏和执法的软弱,很大程度上宽纵了校园暴力。

因此,法律应该在这方面硬起来,依法给予施暴者严厉的打击,不惜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再打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旗号,对于这些行为姑息放纵,然后令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害。对于尚未年满14周岁的施暴者,尽管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仍然必须要让他们以其他的形式承担责任,比如受到校规校纪的处罚,比如说追究监护人监管不当的责任。

另外,除了家庭、学校和政府,社会也能够减少校园暴力负起责任。当前,对于青少年的教育,主要责任在于家庭和学校两端,社会并没有有效的途径介入。事实上,从许多成熟经验来看,专业的社工组织在这方面完全大有可为。从新闻报道得知,有些校园暴力案件,是受害者向进驻校园的社工倾诉而被曝光。事实上,很多校园暴力案件发生而不为人所知,源于信息的不通畅,受害者不知道向谁去求助。如果有社工介入,受害者无疑多了一个倾诉和求助的渠道,从而有助于案件的披露和预防。



责任编辑:钊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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