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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核制度“末位淘汰”辞退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
  • 2019年12月05日来源:连网

提要:“末位淘汰”是如今很多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的一种考核制度,但如果以“淘汰”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可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近日,被用人单位“淘汰”的劳动者仲某向市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末位淘汰”是如今很多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的一种考核制度,但如果以“淘汰”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可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近日,被用人单位“淘汰”的劳动者仲某向市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裁决结果,该用人单位将向仲某支付20000元赔偿金。

仲某是连云港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自2017年10月起在该公司从事金融销售工作,月工资5000元。自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仲某一直在该科技公司工作,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2019年6月3日,该科技公司以仲某销售业绩连续2个月排名末尾5%,根据规章制度,公司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某发出《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通知》,解除与仲某的劳动关系。

仲某认为,该科技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劳动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是向市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赔偿金。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得分先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企业在建立这些内部考核制度时要注意,员工只要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就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市仲裁院仲裁员告诉笔者,《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并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便是所有的人都胜任工作,也会有末位产生。”

该仲裁员表示,在仲某的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连续2个月进入业绩排名末尾5%,而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对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责任编辑:岳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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