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非法采矿案首次适用恢复性司法
- 2016年07月12日来源:江苏法制报
提要:连云港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一案,该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同时提出附带请求民事赔偿。连云港中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经合议后当庭判决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
本报讯7月8日,连云港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一案,该案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同时提出附带请求民事赔偿。连云港中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经合议后当庭判决三名被告人相应刑罚。连云港法院庭审直播网、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该案的庭审、宣判过程。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三被告人挂靠江苏中新岩石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后三被告人在该项目治理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岩矿石量316940.6吨,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价值为3169406元。另查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位于原东海县南辰乡,因行政区划调整并入东海县石梁河镇。对三被告人非法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修复情况,连云港市检察院委托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就涉案磨山治理工程编制优化设计方案,确定治理工程总经费约1033749元,因三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害地质环境修复经费约124216元。
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并同意通过设计方案。东海县石梁河镇政府书面表示愿意按该方案组织环境治理工作。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停止开采,主动投案。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超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设计的范围,超深开采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三被告人共同投资参与涉案治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共同研究超深开采矿产资源,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案发后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主动投案并积极认罪,预交环境治理费用,愿意对其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对其判处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公开开庭审理,连云港中院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吉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焕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仲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同时,连云港中院依法判决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124216元,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案件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