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暴 亲人之间的伤害何时休?
- 2015年05月21日来源:中国连云港网
提要: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家庭暴力存在地域性、隐蔽性等特点,一般来说,农村地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多于城市,且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易察觉。除因公安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主动提起刑事自诉的几乎没有。
去年,港城共办理离婚登记10800对,离婚率达13.7%,离婚人数创下历史新高。与此同时,选择诉讼办理离婚的人数也逐年上升,海州区法院2014年受理离婚案件数达到1113件。在这超过千个破碎家庭的背后,10%左右的原告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家,在我们心目中原本是一个温馨的港湾,应该是爱的天堂。家庭暴力的存在,在带来亲人之间伤害的同时,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家务事
不敢也不愿诉诸法律
2014年11月13日,对于家住浦南镇的小丽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她与小许协议离婚,而小许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谈到起诉离婚的原因时,小丽说:“我以后不想再提心吊胆地过日子了。”
据了解,海州区法院去年承办的离婚诉讼案件,虽然仅有10%左右的原告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但法官审理过程中发现,真实的状态远远超出这个数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制性生活等不同形式暴力的女性占近25%。
去年,海州区法院刑一庭仅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许某在其家中与妻子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许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许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与此同时,因家庭暴力的客观存在,王某起诉许某要求离婚的案件同时得以调解离婚。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家庭暴力存在地域性、隐蔽性等特点,一般来说,农村地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多于城市,且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易察觉。除因公安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主动提起刑事自诉的几乎没有。
海州区法院刑一庭庭长高兵介绍,传统的“家丑不外扬”、“逆来顺受”等观念,使得许多受害者甚至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仍然将之视为家庭纠纷,不敢也不想报案,除非万不得已,不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司法机关难以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同时,即便发生家暴,被害人往往也只是通过诉讼要求离婚,通过自诉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一方面源于被害人对自诉程序的不了解,同时也体现出被害人不愿多惹事端的心理。
取证难
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少
海州区法院副院长卜玉霞介绍,法院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极少。由于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即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要求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家庭暴力来对待。正是基于这样慎重、稳妥的立法态度,使得法院在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较为严格。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证据难以收集。”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表示,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传统的“家丑不外扬”的观念,使得被害人往往不愿意报案,而是自行前往医院就诊,相关证据无法保存。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再以病历作为对方实施家暴的证据,在证据上尚显不充足,法院往往不予认可。
“我强烈要求离婚,他多次对我进行打骂,我被他打得多次进医院,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1980年出生的小娟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进行控诉,但在法庭让其提交证据时,却无法提交充分的证据,因此小娟提出的要求判决离婚以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的情节在法院不断上演。
“‘出警记录、医院病历、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但在实践中,许多受害人不注意收集证据,一般在遭受家暴后不报警,而是私下去医院治疗或者根本不去医院,导致证据收集困难,证人又基于人情影响等拒绝作证,使得认定家庭暴力更加困难。”李强律师提醒广大妇女,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应当主动报警并迅速固定证据,如果情节较为轻微,可以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请求对加害人给予告诫,以便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反家暴
不仅需要法律的自我完善
今年3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审理家暴案件的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的基本规则,是我国首个全面的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经过众多人群的长期呼吁,我国首个反家暴立法终于出台。法律对家庭暴力越来越关注,通过完善立法来惩罚施暴者,保护妇女,建立起包含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运用好法律武器更好地保障妇女等弱势群体不受家暴侵害。
笔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13年,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以及省妇女联合会印发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将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并将家庭暴力告诫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但实施两年以来,由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知晓度不足,适用率不高。目前海州区法院尚未受理过一起曾经受家庭暴力告诫的诉讼案件。
有关专家表示,反家暴,不仅仅需要法律的自我完善,更加需要宣传维权,提前干预,让妇女知道应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家暴也许更普遍,惩处则更加困难。只有通过联动机制,让施暴者得以惩处,受家暴的妇女才能在以后的每一天都不再提心吊胆,才能过得安宁。徐理想 张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