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证上要加儿媳名,老人不淡定了
- 2016年05月21日来源:中国房地产网
提要:昨天活动一开始,一对父子找到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顾盼律师,咨询房产问题。原来,父亲老陈花了毕生积蓄,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如今,小陈要结婚了,媳妇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
房产证上要加儿媳名,老人不淡定了
昨天活动一开始,一对父子找到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顾盼律师,咨询房产问题。原来,父亲老陈花了毕生积蓄,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如今,小陈要结婚了,媳妇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对此老陈犯起了嘀咕:“万一以后小两口感情有变,或者有什么意外,这房产不就要被人分走了吗?”老陈将自己的心思告诉了小陈,小陈觉得父亲多虑了。但老陈觉得自己是考虑周到,于是一大早便拉着小陈来咨询。
顾盼告诉老陈父子,老陈的顾虑并非不存在可能。顾盼分析,如果房产证添上小陈妻子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就是小陈和妻子各占一半。万一哪天两人离婚,那么小陈妻子是有权分走一半房产的。对此,小陈表示,可以在房产证上加上父亲的名字。
“如果是三个人的名字,我儿媳能分多少?”老陈又询问律师。顾盼表示,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三人平分房产。如果小陈夫妻离婚,那么小陈妻子可以分得三分之一。“那万一我儿子出了意外去世了呢?”老陈追问。“那你儿子的三分之一就成了遗产,你儿媳妇还能从中分一部分。”顾盼说。
一听这话,老陈又急了。虽然现场律师和小陈都觉得老陈多虑了,但老陈心里还是抹不直。无奈之下,小陈说:“那我写一份遗嘱,就说我的份额全部由你继承。”听儿子这么说,老陈也有点不好意思了。最后,在律师的劝解下,父子俩才满意地离开。“听了律师的解答,我就知道怎么回事了,回家我们再商量。”老陈说。
昨天活动现场,像老陈一样,因为给儿子买婚房加儿媳名字的问题来咨询的还有不少。对此,律师均一一作了解答。
老伴去世,老爷子瞒着女儿把房卖了
南京市民朱女士介绍,她父母曾有一套房产,是婚后购买的。虽然房产仅登记在父亲名下,但也算是父母共同财产。2014年年底,母亲去世,大约半年后,父亲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了。如今,老爷子找了个新老伴儿,又买了套房子。“我觉得我父亲卖掉的那套房有我母亲份额,属于遗产,我们子女也应该有继承份额。”朱女士说,但父亲却表示房产是他一个人的。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丽吉听了朱女士的描述后表示,如果确如朱女士所说,其父亲卖掉的房子确实是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房产是属于朱女士母亲的。现在朱女士母亲去世,那么这一部分房产就是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法定继承人可按份法定继承。据朱女士说,这套房子卖了400万,那么朱女士母亲应该分得200万元。这200万元由其配偶、子女继承。也就是说,朱女士、她妹妹以及她的父亲可各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一。
不过,章丽吉也指出了其中的蹊跷之处。根据朱女士所述,该套房屋是在其母亲去世后卖的,如果有其母亲的份额在内,那么其父亲是不能独自处置的。“这里头有两种可能,一是房屋为朱女士父亲的婚前财产,朱女士母亲不占份;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朱女士母亲留下遗嘱,将房产全部交由丈夫处置。”章丽吉说。
对此,朱女士表示,回去再跟父亲协商一下,如果不行只能将父亲告上法庭。
物业费10年来没法交,徐大妈很着急
南京市民徐大妈2003年买了套房子,2005年交付。一年后开始装修时,大妈无意间发现,不用水时水表也在走。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属于同一个集团,她向物业反映情况,工作人员查找后发现是水管漏水。
徐大妈回忆,当时物业公司同意免除之前的物业费。然而最近,她却收到一封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原来大妈入住小区之后,每次去物业会计那里交物业费,但一直交不起来。她说,会计称必须从2005年开始交,要补上之前的部分。但大妈认为,之前物业口头承诺入住前的物业费免收,不能说话不算数。可她并没有书面证据,会计不管这些。为此,大妈此后一直没交物业费。
2009年,物业公司张贴通知,写明因为大妈家不交物业费,他们不再为大妈提供物业服务。前不久,小区换了家物业公司,新物业又开始向大妈催缴物业费,就发了律师函。徐大妈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就来现场咨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丽吉认为,2009年的那份通知,可视为物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日后遇到官司,最多也就需要交纳2005年到2009年的物业费,2009年到换物业之间的物业费,因为未提供服务,则不需要缴纳。律师建议大妈要保管好这份通知原件,以后可以作为证据。
买农村自建房没法过户,外地小伙来咨询
和其他前来咨询的市民不一样,小王并不是南京人,而且让他烦神的房子,也不在南京。昨天上午,小王拿了一份买卖合同来到现场咨询。原来,小王在甘肃某地买了一套房子,跟卖家签了合同,总房款31万,先付26万元,剩余5万尾款。合同中写明,2015年12月31日前,卖家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小王才支付5万尾款。不过,他告诉律师,房子根本过户不了,卖家不但不搬走交房,还要他把5万元尾款先付了,再去过户。
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功仔细询问得知,小陈买的房子属于农村自建房,俗称小产权房,按照规定是不能买卖的,自然也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了。
陈功建议小王,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他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无效,卖家就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此外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房子的性质,陈功认为,卖家隐瞒情况,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出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