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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 2021年07月06日来源:应急管理局

提要: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冶金等工矿商贸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有关消防、建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成品油、农机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按照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街道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详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附件1)。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五条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和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认定。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至30万元的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0万元。

(二)举报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奖励1万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的,奖励3千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奖励2千元。

(五)举报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不符合距离要求,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及员工宿舍出口的,奖励2千元。

(六)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奖励1千元。

(七)举报非法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1千元。

(八)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发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奖励1千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奖励1千元。

(十)举报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酌情奖励。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或正在处理的。

(二)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三)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或安全生产服务关系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事项。

(五)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七)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八)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应当填写《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查处登记表》(附件2),并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填写《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并报区安委会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审批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应急管理部门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应急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发放表》(附件4),支付举报人奖金,举报材料存档。不接受委托领奖。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金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街道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各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人举报发布之日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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