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大幅扩容
- 2021年04月27日来源:中国财经报
提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十三五”期间相比,政策惠及面大幅扩容。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十三五”期间相比,政策惠及面大幅扩容。
这份名为《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新增享受免税的单位有哪些?和“十三五”相比,《通知》明确:一是新增了国家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等单位。二是在原有基础上扩大范围,由省级及以上政府系统扩大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扩大为“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出版物进口单位由6家扩大为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继续享受“十三五”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关于享受免税的进口商品,通知明确了三种类别:一是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二是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三是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通知》还明确,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