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年版)基本政策
- 2021年02月26日来源: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提要:政策包含: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等。
01
税收政策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3.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4.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6.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8.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1)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备案试点的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
(2)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02
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03
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04
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