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宣判
- 2021年02月07日来源:连云港发布
提要:2月5日上午,由连云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与法有约”系列第36场巡回审判活动,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公益侵权新规则提起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被告人孙某某被判缓刑,还将在今明两年禁渔期“劳务代偿”,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务方式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月5日上午,由连云区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赣榆区海头镇小口村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系灌南县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与法有约”系列第36场巡回审判活动,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破坏生态”公益侵权新规则提起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被告人孙某某被判缓刑,还将在今明两年禁渔期“劳务代偿”,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务方式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小口村是一个传统渔村,包括它在内周边渔村部分渔民受限于传统捕捞理念和习惯,加之法律意识淡薄,错误理解“靠海吃海”,非法捕捞时有发生。检察机关联合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借助此案的审理机会,在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小口村召开巡回法庭,将刑事犯罪与民事公益诉讼一并公开审理,更好地向渔民普及休渔禁捕相关法律知识。
经当庭查明:2020年5月19日,小口村渔民孙某某明知是禁渔期,驾驶渔船、雇佣船员从海头镇出发,到连云港市正东海域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黄蚬子),次日17时许在非法捕捞时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现场扣押黄蛤2820公斤。
“黄蛤具有净化服务、固碳等生态价值,被告人使用拖曳耙网将所经海域海底泥沙全部冲翻,造成大量幼贝和其他海洋生物碎裂,对海洋渔业资源和海底生态造成双重破坏……”在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专家证人出庭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进行了详细阐述。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出示了孙某某犯罪证据,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对孙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孙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最终,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由其于2021年、2022年禁渔期共计248天,按照赣榆夏季作息时间提供环境公益劳务,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本地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连云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郁洪鹏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增加了“破坏生态”这一侵权形态,为“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虽然该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是引用《民法典》新增加的‘生态破坏’的侵权形态更加有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