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云港全力打造立体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
- 2016年05月31日来源:中国江苏网
提要:5月31日讯,市中级法院组织连云区法院、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并邀请渔业指导专家共同执行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判决,现场实施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环境,当日共计放流虾苗1365万尾。
5月31日讯,市中级法院组织连云区法院、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并邀请渔业指导专家共同执行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判决,现场实施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环境,当日共计放流虾苗1365万尾。这是我市法院执行的江苏首例海洋生态修复判决。
近年来,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中,我市两级法院不断创新恢复性司法方式,采取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等多种方式对资源环境进行修复。自2013以来,3年内我市共执行修复环境案件15起,这在建立体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增殖放流,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被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更可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产增收。”市院副院长赵伦同说。被告人李某在增殖放流结束后也认识到国家设置禁渔期、禁渔区对海洋鱼类休养生息的重大意义,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
一直以来,全市法院高度重视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在办理资源环境案件时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恢复性司法应用。在案件审判中,并不简单采取一赔了之的处理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如针对刑事被告人滥伐、盗伐林木等案件,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被告补种指定树种林木。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此类案件判决并已实际执行到位共有8起,责令被告人补种树木2483株。法院还一并判决被告人对树木管护1年,有效保证了补种树木的存活量。同时法院明确在被告人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相关林业部门负责监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我市法院还积极探索资源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证据规则、裁判方式及执行模式基本规范,建立资源环境案件公益诉讼的启动和运作机制。 2014年,市中院审理了两起由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作为原告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中,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对被告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科学性进行评估。该两起案件经过审理,当庭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义务,鉴于被告经济能力不足以偿还全部修复费用,创新性引用“劳役代偿”概念,判决被告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以自身劳务替代修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