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见了,代购和微商!”又有人这么说,这次会成真吗?
- 2018年09月12日来源:每经
提要:代购或者微商,如今许多人就算自己没做过,也可能在朋友圈里看到他们的身影。由于长期刷屏、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不少人对代购和微商抱有不满。
代购或者微商,如今许多人就算自己没做过,也可能在朋友圈里看到他们的身影。由于长期刷屏、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不少人对代购和微商抱有不满。
而近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或《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一篇名为《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的文章在网络热传。光看标题,似乎替不少人喊出了心声。
文章称:
韩国的化妆品,澳洲的奶粉,日本的马桶盖,还有朋友圈里的泰国、欧洲、美国代购……明年还会照常代购么?
以后会受到严格的监管,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
据了解,《电商法》的出台,令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但如果把“加强监管”理解为代购、微商们统统“说再见”,恐怕就有点标题党了。
代购、微商必须登记并纳税
注意到,《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一文,对《电商法》进行了一些有依据的解读,比如:
别以为自己平时在朋友圈里打打广告就没事,从现在开始可多了一个“专业名词称呼”——电子商务经营者。
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直接点理解就是: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还有在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以后怎么管理代购和微商?
然而,小编查阅资料后发现,该文中还有一部分表述,其实是不够准确的。比如文章称:
“《电商法》明确规定,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
“一旦违规最高罚款200万!”
实际上,《电商法》原文中并未出现“奶粉”、“中文标签”以及“认证”等关键词;规定罚款金额最高达到200万元规模的条款,所涉主体则均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同于“平台内经营者”,也就不同于代购微商等)。
那么,《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一文中,划重点称“没有中文标签、不是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等奶粉保健品之类不得销售”,依据究竟来自哪里呢?
小编梳理发现,《电商法》中提及“跨境电商”的,有且只有第二十六条和第七十一到七十三条。
而第二十六条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截自《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截自《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总的来看,由于必须登记并纳税,《电商法》施行后,代购、微商的数量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削减;但要说这一群体全数消失,把真金白银的市场需求弃之不顾,似乎又不太说得通。
对消费者来说,是大好事
实际上,《电商法》的出台,并不是说严厉打压电商平台,而是要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消费环境,降低买到假货的概率。
除了对电商、代购、微商等立法,还有一些新规也对消费者很有好处,比如:
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平台上卖家的商品有问题,比如奶粉是假的、红酒是假冒的、化妆品是假的等等,那么平台也得承担责任。
“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无故拒退押金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双十一”快递不得无限延期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延伸阅读:历时近五年,电商法正式出台
经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及修改、历时近五年,《电子商务法》于8月31日正式出台。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草案)》每一次审议都有不小的变化,尤其是在第三次审议稿发布后,有关平台责任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和其他法律相比,电子商务法不仅涉及面广、规模大,而且涉及诸多新生事物、发展日新月异,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过程中比较慎重的原因。
图片来源:摄图网
据媒体此前报道,《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新增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提出了电子商务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
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中,又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相关的描述修改为了“承担相应责任”。
有业内专业人士及企业代表认为,此条新增规定是对平台监管责任的强化,但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正因如此,在《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对于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中,又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相关的描述修改为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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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目的来说,《电子商务法》第一条即提出,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平台经济的特点愈发明显,要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势必会涉及到利益博弈。
实际上,早在2016年底《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发布时,各方之间的博弈就已经开始。彼时,马云提出“新零售”理念没过多久,便引来了包括宗庆后、董明珠等一批知名传统企业家的质疑。这种矛盾进一步反映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传统商业形态与互联网商业形态的管理分歧上。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曾表示,对于当时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很多传统实体企业反映意见认为,网络经济给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原因在于不公平,不公平之处在于没有工商登记、没有交税,希望相关法律的出台能对电子商务行业严管,加强管制。但另一方面,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一众互联网企业也多次呼吁,希望为中小企业减税降负,从而鼓励企业创新。
最终,从《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到此后几经修改、对条款细化,在日前公布的《电子商务法》中对纳税条款的表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新法案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