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发放高温津贴岂能总是靠提醒
- 2015年07月06日来源:金羊网
提要: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怀与尊重,因而这是一种国家行为,每个单位与团体,只要有职工在岗位上参与生产与劳动,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标准,给职工发放这种特定的津贴,这显然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一种责任与义务,带有某种强制性质。
夏季高温期来临,人社部等四部门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记者注意到,自6、7月份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的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但是,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7月4日中新网)
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怀与尊重,因而这是一种国家行为,每个单位与团体,只要有职工在岗位上参与生产与劳动,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与标准,给职工发放这种特定的津贴,这显然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一种责任与义务,带有某种强制性质。
然而,这种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却并非那么简单与顺利,除了各个地区、各个单位的发放时间与标准不尽相同外,更主要的则是,某些单位故意拖延不发,或者佯装不知,劳动者往往敢怒不敢言,因为他们珍惜自己的饭碗,唯恐受到老板的冷落与报复。
在我看来,高温费的发放本身就是一种惯例,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福利与待遇,之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变形与走样,恐怕与此类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有关。于是每到夏季来临之际,相关主管部门便例行公事下发通知,一二三提出种种要求,意在提醒某些单位尊重职工的劳动,按时按标准将高温津贴发放到位。之后便再无下文,至于执行力如何,劳动者有没有按时足额拿到津贴则另当别论。
从各地反馈的信息来看,高温津贴的发放难尽人意,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正当的权益。有鉴于此,我觉得主管部门不妨以立法形式,将高温津贴的发放固定下来,最好对《劳动法》进行修订,增加相关法律条文,谁违反规定就属违法行为,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此也能有效震慑某些企业,给职工以应有的保护。每年发通知提醒的做法是否该改一改呢?李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