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有一种“自愿加班”实为隐性强迫
- 2015年02月07日来源:长沙晚报
提要:毋庸赘言,富士康的工会如果真有话语权,如果真能切实维护员工利益,那么工资协商谈判机制就会正常运转,员工的基本工资就不会畸低。推而广之,要改变目前很多工人在权利上不由自主的状况,就必须推进企业工会改革,让企业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的工会,为职工权益代言。
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批评:“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结果,富士康在公开声明中回应,员工加班与部分员工过劳死或自杀之间存因果关系的说法很草率,难以服人。并称,员工加班是自愿的,希望郭军先生在不断点名批评的同时,能够“走到基层”,了解企业和员工的心声。
显然,富士康和全国总工会公开过招,无疑会引人围观。这场口水仗并不是围绕“长时间加班”是否属实,而是围绕“长时间加班”是否合理。从富士康的声明来看,我们便可知富士康在强调:工人是为增收自愿加班,所以,他们的加班制度不仅不违法,而且符合员工诉求。他们认为全国总工会的评语“脱离群众”。
毫无疑问,从表面上看来,“加班增收”符合我国“以按劳分配为主,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自愿加班增加收入”也符合市场规律,似乎无可厚非。但从本质上看,它其实是一种隐性强迫。一方面,工人拼命加班是因为基本工资低,如果不加班,收入就会少得可怜。另一方面,工人加班,创造的剩余价值也会更多。富士康工人的劳动强度大,特别苦、特别累,他们加班的劳动所得和其创造的价值的比例却并不对等。所以,“低基本工资,高强度加班”是一个巧妙的圈钱设计。对此,与其说是员工自愿加班,倒不如说是员工身不由己。
据报道,富士康的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工作时,不准睡觉、不准聊天、不准笑、不准走动;离岗要申请,批准后才能离岗,要拿离岗证,离岗时间不能超过5-10分钟;椅子整齐,不能超过地上的黄线。显然,长时间处于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可能会产生“斯德哥尔摩情结”。如此,员工的维权意识就会削弱,甚至有些工人还会觉得该感谢富士康,因为相比起其他“血汗工厂”,富士康是不一样的,只有在富士康他们才有良好的增收条件。
所以,富士康抛出“员工加班与部分员工过劳死或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法很草率”的回应,显然是在推卸责任。要知道,工人上班时间过长,不仅身心健康受损,而且还会影响注意力。他们可能会因为疲惫懈怠而导致安全事故,并且事故若发生,还会错过最佳处理时间。富士康2010年发生的“十四连跳”自杀悲剧就是警钟,去年的昆山爆炸事件也是不可忘却的案例。
事实上,这场口水仗也折射出了目前企业工会的式微地位。如何让工会发挥更大作用,维护员工权利,是需要我们认真思索的问题。比如,国人一直谈论的带薪休假,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在坊间也早已成为普遍呼声。然而,尽管呼声强烈,但带薪休假在我国不少单位企业仍处在“落实难”的窘境中。从现实情况来看,带薪休假之所以未成为“权利盛宴”,根本原因还是在于维权难。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会、劳动监察部门、司法三道维权防线,要么维权效率不高,要么在成功维权后,员工会伴随饭碗不保的风险。
毋庸赘言,富士康的工会如果真有话语权,如果真能切实维护员工利益,那么工资协商谈判机制就会正常运转,员工的基本工资就不会畸低。推而广之,要改变目前很多工人在权利上不由自主的状况,就必须推进企业工会改革,让企业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的工会,为职工权益代言。评论员 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