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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公安局长的“专利”暴露了腐败的秘密
  • 2014年08月13日来源:北京青年报

提要:假如一个地方的公安、交通领域的建设项目和政府购买实行严格规范的招标,假如人们能够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渠道,“人肉”出中标产品的专利人和中标企业的实际老板是公安局长,王立军、武长顺们的“专利生意”还能得心应手做下去吗?

假如一个地方的公安、交通领域的建设项目和政府购买实行严格规范的招标,假如人们能够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渠道,“人肉”出中标产品的专利人和中标企业的实际老板是公安局长,王立军、武长顺们的“专利生意”还能得心应手做下去吗?

中央纪委近日公布,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公安局长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据报道,武长顺共申请了35项发明专利,多与智能交通等领域有关,掌握其专利的公司多有公安背景,经营范围也与其管理的领域多有重合。专家分析,这种操作模式容易在采购过程及对专利人的奖励环节出现利益交换,武长顺可能涉嫌利用专利在天津交通领域牟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省级公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武长顺在繁忙公务之余搞发明创造,且一下子就搞出几十项专利,大多运用于公安、交通等领域的市政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如他享有专利的一种信号灯,曾遍布于天津各区县、街道,让人刮目相看。如此一手抓公安工作、一手搞发明专利,大约只有重庆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能与之媲美——王立军在知识产权部门申请的专利多达150余项,其中大部分是警察装备,从女警官的雨衣、网吧监控系统到反恐车辆的外观设计,琳琅满目,一应俱全。王、武两人主政地方公安部门期间申请的这些专利,都在自己管理的地方和领域大量运用,都涉嫌从中牟取巨额利益,两人的操作手法与牟利模式惊人地相似,想来绝非偶然的巧合。

公安局长是地方政府重要部门的主政官员,其首要职能是全面管理地方公安工作,对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负有重大责任,这决定了公安局长不可能有时间、精力从事发明创造。如果一个公安局长搞出了几十项上百项发明专利,只能说明他要么原本就是天才的发明家,要么就是荒废了本职工作。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他应当立即辞去公安局长职务,专心从事发明创造,以充分发挥人才的最大优势;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他作为公安局长也是严重不称职的。不过,王立军和武长顺属于第三种情况,他们原本都不是天才的发明家,搞出的多项发明其实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因此并没有荒废他们的本职工作,相反,两人都把自己的专利运用于职权管辖的领域,算是把“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联系起来,并获取了巨大的“专利效益”,这等好事怎么就落到他们头上了呢?

普通科研人员申请的涉及公安、交通领域的专利不在少数,其水平并不在王立军、武长顺的专利之下,为何重庆、天津两市的公安、交通领域,一度主要采用“自家局长”的专利?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公安局长的“专利”不是普通的专利,而是以公安局长的权力作为保障、能迅速大量运用并产生巨大利益的特殊专利。公安局长的“专利”其实不是一种技术发明,而是通过权力保障而获取的一种“专有利润”,是由一套权力独断、暗箱操作机制带来的“特权利益”。严格说来,王立军、武长顺将自己的“专利”变现为“专有利润”、“特权利益”,与其他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以权谋私、招权纳贿一样,都是运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前者包装了一件“发明专利”的外衣,让公安局长的“专利生意”变得更加幽暗隐秘。

公安局长以“专利”为掩护,以权力为保障,赚取巨额的“专有利润”、“特权利益”,堪称权力腐败的典型样式。要惩治预防这类以发明专利之名、行非法牟利之实的新型腐败,惟有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反腐思路,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对权力进行有效规范和制约,将权力运行置于职能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之下。

试想,假如一个地方的公安、交通领域的建设项目和政府购买实行严格规范的招标,假如人们能够通过公开或非公开的渠道,“人肉”出中标产品的专利人和中标企业的实际老板是公安局长,王立军、武长顺们的“专利生意”还能得心应手做下去吗?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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