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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严查之外还需堵住监外执行制度漏洞
  • 2014年07月02日来源:钱江晚报

提要:“严查”当然显示了政府打击司法腐败的决心,但它本质上也就是一次“严打”,“三类罪犯”的监外执行情况得到了审查,其他罪犯呢?比如官二代、星二代罪犯之类,也有可能因刑罚执行的漏洞,被合乎程序地“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过着比普通人还逍遥快活的“服刑”日子的。

据报道,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同时,立案查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30件40人。

这次检察机关开展的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的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职务犯罪者,弄“权”的;金融犯罪者,弄“钱”的;涉黑犯罪者,弄“势”的。权钱势对司法公正的腐蚀力不可小觑,拿这三类罪犯开刀,可谓是有的放矢。

这18名副厅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当初准许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原因不知是什么,估计保外就医比例比较高。坊间流传的“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抨击的就是“提钱释放”的司法腐败乱象。如果没有这次“严查”,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会按程序“消失”吗?

“严查”当然显示了政府打击司法腐败的决心,但它本质上也就是一次“严打”,“三类罪犯”的监外执行情况得到了审查,其他罪犯呢?比如官二代、星二代罪犯之类,也有可能因刑罚执行的漏洞,被合乎程序地“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过着比普通人还逍遥快活的“服刑”日子的。

法律界人士早就指出,监外执行的漏洞,首先是法律规定不够细化的漏洞,其次是监管机制的漏洞。比如“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标准,在核定保外就医条件时,是个难以操作的问题,而对“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分歧。比如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没有期限限制,存在“一决到底”现象。又比如判定监外执行时的程序,大多流于形式,成了“文来文往”的书面游戏,而又是封闭式的,不吸纳被害人与公众参与。如此等等,使得监外执行成了一些落马贪官和富人逃避法律惩罚的“华容道”。

正是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使得有些监狱管理人员很容易当成“牢头狱霸”。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曾为28例罪犯的保外就医打过招呼,并从中收受9人次贿赂共20.7万元,而查办他一人,就牵出130多人。在广东茂名监狱腐败案中,甚至存在“减一年,花1万”的“标准”。

要真正杜绝“关几年托关系、走门子变相出狱的现象”,堵死花钱买刑、徇私放行的“华容道”,光靠“严查”是不行的。“严查”只是打中了重点群体,但要打中违法刑罚变更这一司法腐败的七寸,还是得先从制度建设入手,填补好监管的种种漏洞。如果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司法不公则是污染了水源,要正本清源,还得建立一个更严密更高效的司法系统。(洪信良)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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