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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兴东:嘉禾案疑云击中了审前司法监督软肋
  • 2014年05月14日来源:凤凰评论

提要:近日,记者获悉,湖南嘉禾县一死刑犯李金标,在侦查阶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终仅认定其奸杀73岁老人案及抢劫案2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机关最初查明案件数的七分之一。

近日,记者获悉,湖南嘉禾县一死刑犯李金标,在侦查阶段被嘉禾公安局查明涉嫌犯下15起案件,但湖南省高院最终仅认定其奸杀73岁老人案及抢劫案2起案件成立,不到公安机关最初查明案件数的七分之一。律师称,被认定的强奸杀人案仍有疑问。

根据湖南高院的最终判决,李金标抢劫罪及强奸罪成立,执行死刑。但问题的焦点是,尽管二审的法槌已经落地,但被告却坚称自己有被冤枉之处。从目前已经披露的报道来看,真相究竟如何,还难以下断言。因为从心理学上来说,面临死刑的嫌疑人,其矢口否认多少有试图“死里逃生”的一面。不过,嘉禾案有太多反差的戏剧变化,值得关注。

从李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变化来看,锐减趋势明显。最初,嘉禾县公安局认定其犯下15起案件。及至郴州市中院一审,公诉机关只起诉了6起案件,对其中的9起案件都未认定。而最后一审的结果,又去掉了其中1起,变为5起。李金标对这样的结果仍不服,上诉湖南高院,此时,李金标的涉案数量再度发生戏剧性的变化,郴州中院认定的5起案件,到了湖南高院,变为一起奸杀案以及抢劫案。事出反常,必有妖。嘉禾案犯罪事实急剧变化,究竟有没有人为因素,需要有关方面以审慎的态度理清盘旋其中的种种疑云。

当然,作为公安机关,有权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这种事实与检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出现一定的出入也可以理解。因为法治社会,讲究的是程序正义。没有充分的证据链支撑的犯罪事实,即使在侦查阶段列入,在随后的环节中,也会被剔除。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与湖南省高院,对嘉禾公安机关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予采纳,正是遵守了中国司法制度内在的监督机制,执行了一种司法监督。但问题的症结也在于此,溯及惯例,这种对公安机关办案的监督力度,还仅仅局限于不认可某些办案事实。

但类似李金标案这种大幅度犯罪事实变化,显然超出了一般刑事案件审理的认识。嘉禾案疑云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审前司法监督问题,当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锐减,相应的责任倒查以及证据性审查能否及时发挥效力,而非等到死刑核准环节,才匆匆一瞥?虽然值得庆幸的是,随着法治的进步,检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明显加强,嘉禾案能由15项罪名变为两项,但既然此案已经出现系列重大漏洞,是不是应该发回重新侦办,或由当地更高层级的公安机关重新侦办?祛除不存在的犯罪事实,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程序正义精神,但理清其中的疑云,才能将这种正义精神贯彻到底。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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