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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电总局拟在黄金时间段禁播境外视听节目
  • 2018年09月26日来源:证券日报

提要: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若该意见最终实施,对国外内容生产者而言,在国内市场上分一杯羹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但“对于国内优秀的影视公司和作品而言,是利好消息”。

日前,记者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了解到,未来或将对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播出做出相应规定。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为依法规范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和传播、规范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交流合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目前来看,上述两份意见稿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记者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了解到,其征求意见起止时间分别为9月20日-10月19日、9月20日-10月20日。

根据记者拿到的《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文件针对节目引进、传播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具体来看,明确提出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针对所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要求其不得违反宪法、危害国家统一、诋毁民族文化、破坏国家总价政策、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

同时,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整改,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其中,擅自引进境外视听节目、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事实上,随着该意见稿的公示,引发了业界广泛的讨论。其中,备受关注的即其在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提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

此外,“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

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这就意味着,境外视听节目的总量将受到一定限制,且在所谓的“黄金时段”,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将不能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对此,业内有声音认为,随着电视观众越发低龄化,部分影视剧中所传达的思想观念容易对未成年人的思维产生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适当的对影视剧做出整改、对境外影视作品提高审批门槛,能够实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效果,真正促进优秀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事实上,针对部分作品或将受限不能登陆国内市场的情况,有动漫爱好者向记者表示,一方面,30%的比例意味着引入的节目必然是真正高质量的佳作,另一方面,随着国产动漫的崛起,“看国漫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有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若该意见最终实施,对国外内容生产者而言,在国内市场上分一杯羹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但“对于国内优秀的影视公司和作品而言,是利好消息”。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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