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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 涉及奥杰尼、露兰姬娜等品牌
  • 2018年09月11日来源:新京报

提要:记者查阅信息了解到,在此次不合格产品中,防晒类化妆品所占比重较大,主要检出的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

 (记者李铮)9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87号)显示,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检验,标示为汕头市绮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生产(代理)的35批次化妆品不合格,涉及奥杰尼、露兰姬娜、梦蔻等多个品牌。

其中,经生产(代理)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标示广州蔓蒽施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韩国玥之秘水晶防晒喷雾SPF50+PA+++和珍珠防晒喷雾,汕头市绮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兰杰润爽保湿防晒乳SPF30+、公子派男士抗黑保湿防晒乳SPF30PA+++、公子派抗黑水润防晒乳SPF30+PA+++、公子派男士劲爽水润防晒乳SPF30PA+++和金酷郎强效抗黑防晒乳SPF30+PA+++,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理的日本安热沙防晒露N SPF30+PA +++等相关批次产品,标示生产(代理)企业否认为该企业生产(代理)。

记者查阅信息了解到,在此次不合格产品中,防晒类化妆品所占比重较大,主要检出的问题是实际检出成分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成分不符,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防晒类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而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的规定,化妆品配方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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