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严教学事故新规”惩罚失理性
- 2015年01月09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迟到罚款,无可非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教师,按点上课,这是基本的底线,不坚守底线,就是工作事故,就应该严厉惩罚,但是,罚款2000有点任性,失去了理性。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将算Ⅲ级教学事故,将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算起来平均有2000多元。如果一年内累计迟到6次,就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将被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也就是10000多元,同时取消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近日,南京财经大学出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教学事故的种类和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与申诉等作出详细规定,可谓该校史上最严教学事故新规。(1月9日 新华网)
迟到罚款,无可非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教师,按点上课,这是基本的底线,不坚守底线,就是工作事故,就应该严厉惩罚,但是,罚款2000有点任性,失去了理性。
严格管理不反对,严厉惩罚不反对,但是,我们不应该任性,应该理性。所谓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我们的管理与惩罚应该以教育为主,不应该唯利是图,惩罚必须与教育同行。但这里,我们只看到了惩罚,没有看到教育。二是我们的严格管理与惩罚应该科学,罚款2000占到工资的多大比例?我们应该建立罚款金额与工资比例的科学制度机制,惩罚也不能太任性,惩罚也需要走上科学规范的道路。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罚款处罚是能够取得暂时性效果的一种工作举措,毕竟罚款让人心疼,但是,如何罚款,罚多少,不应该任性,应该理性。正如给人治病,下药要量力而行。如南京财经大学开出的“药方”,很有可能害人,也损害自己的治病形象。
当前,我们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但是,这个依法治国是科学的依法治国,在这个大背景之下,我们要提防“惩罚任性”现象的滋生。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惩罚制度应该科学规范,透明,应该经过员工听证,我们的惩罚制度建立应该遵循依法治国的精神,不能违背国家制度法律,不能违背科学理性。
2000元罚迟到,惩罚任性失理性,这样的惩罚制度有“惩罚秀”嫌疑,应该反思完善。 作者:殷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