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儿童做广告代言体现常识尊重
- 2014年12月24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禁儿童做广告代言体现常识尊重,也是治理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只有做到了立法层面的科学化、合理化,才能让后续的法律行为不变样。
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二审稿,烟草广告被进一步限制,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12月23日京华时报)
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边界,因而在获得代言报酬的同时,也必须恪守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这既是一种道德层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既有的广告法,都作出了“附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其实,代言广告不能“一代了之”,承担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法律后果,本就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在国外,不乏明星因为代言不慎而被巨额索赔的案例,也使得代言者对代言行为极为慎重。
有调查权和知情权才有发言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代言者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的了解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并能够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10周岁以下的儿童作为无民事能力者,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广告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当跟10周岁以来的儿童“完全绝缘”。在民法作出了前置性规定之后,广告法作为专业法应当给予原则性恪守。
同时,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来说,让儿童过早涉足市场行为,不符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要求。孩子的心智还未发育完善,还缺乏正常的价值判断。相比较而言,由于儿童特殊的身份,其进行广告代言可能更具有可信度,但若是代言的虚假广告,同样具有更大的欺骗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作为美国最权威、最核心的广告管理部门,把儿童广告作为其广告监管的重点,加拿大也在《加拿大广告准则》第13条规定,广告中推销商品的模特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成年人。因而在很多国家的儿童产品广告,用的是卡通形象或者绘画广告作为替代。反观国内,“妈妈,XX我喜欢!”“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XX”之类的代言充斥银屏,儿童成为大人牟利的工具,而又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禁止其代言就应当成为法律的基本功能。
禁儿童做广告里面包涵着两层深意,既有对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又有对市场秩序的起码恪守。原本的常识性问题,却在实际中被突破底线,一方面拷问着监管的效力,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立法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无论是实现法制化还是法治化,与成熟国家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也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唯有正视到问题和差距所在,才能在法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法治建设。从这一点来说,禁儿童做广告代言体现常识尊重,也是治理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只有做到了立法层面的科学化、合理化,才能让后续的法律行为不变样。作者: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