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叶祝颐:“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关键在如何执行
- 2014年08月22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8月20日《法制晚报》)
工伤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而且给人带来心理创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只要在合理时间与合理线路,哪怕晚一点回家,顺路买菜发生意外,都纳入工伤范围。司法解释丰富了工伤认定的内涵,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温情,体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姿态,值得期待。但是就像中暑算工伤不易落实一样,上下班途中遭遇算工伤,认定程序比较复杂,一来用人单位可能另有说法,二来职工未必有时间与精力去争取这一待遇。弄得不好,“上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可能会变成权利画饼。
现实生活中,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与流淌着道德血液的用人单位以外,没落实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企业、小作坊比比皆是。除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难,就是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事故,维权无门的事情也屡见不鲜。至于受伤劳动者抢救超过48小时认定工伤就更难了。
从媒体报道来看,劳动者伤残频发的原因多与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没有受到专业培训,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够有关。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广东商学院谢泽宪教授、中山大学黄巧燕教授等人曾开展过一项工伤课题调查。他们对珠三角地区38家医院、1家职业病防治医院的问卷调表数据显示,71.8%的企业发生过很多次工伤。他们据此认为,高速发展的GDP指标掩盖了工伤的社会问题,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因此,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减少工伤事故比工伤事故赔偿更重要。比如,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关注劳动者安全培训、休息权利、工伤保护等等。尽管《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早有规定,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几部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就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对劳动者加强劳动保护,关键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
有报道说:在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案件中,超过90%的劳动者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只能自己承担伤害造成的后果,这对原本生活艰难的劳动者无异于雪上加霜,常常是“一人受伤,全家落难”。
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不少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存在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的问题。而且,多数劳动者就业技能单一,法律意识不强。为了保住饭碗,职工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规操作,侵犯其劳动权益,也只能忍气吞声,唯心接受不办工伤保险,不支付工伤赔偿金等霸王条款。
在逐利思维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当下,用人单位以影响发展和竞争力为由,也不愿意交纳工伤保险费。这或许是劳动者工伤待遇难落实的重要原因。工伤死亡职工获取赔偿金,工伤伤残职工伸张权利都很困难。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明确工伤认定范围,给劳动者上下班途中的意外风险上保险,只是重视维护职工权利的一个方面。相关部门前移监管关口,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很有必要。一旦法律法规生效,相关部门不仅要认真受理工伤申请,而且要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受理举报,谁违规就处罚谁,切实减少工伤事故,防止有的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工伤职工维权无门,保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作者 叶祝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