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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喜林:受助者自尊受伤,捐助者又是哪里受伤?
  • 2014年08月12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每个人在漫长的人生之路上都会遇到坎坷,每个人都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爱,因此受助者应当以坦荡的心怀接受捐助,而不应当以悲情被公开而认为受到了伤害。

每个人在漫长的人生之路上都会遇到坎坷,每个人都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爱,因此受助者应当以坦荡的心怀接受捐助,而不应当以悲情被公开而认为受到了伤害。因为,某些捐助者通过爱心捐助想得到社会的认可,想扩大自己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也可以说是带有慈善性的广告。所以,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利益所谓;所以受助者需要摆正自己的心态,不必过分为悲情被公开而苦恼,只要自己能得到帮助使病情得到及时科学医治,就是理想中的目的实现了。如果受助者面对“爱心涌来”觉得自己的自尊受到了伤害,那么捐助者又是哪里受到了伤害呢?

据大河报8月12日报道,日前,周口市西华县一位贫困女大学生求助的事情,在网上流传开来。被公开报道后,女孩收到不少爱心人士的捐款。可当大河报记者前去采访时,碰到的却是另外一种尴尬:因为自己的悲情突然被公开,受助女孩觉得自尊心受到很大伤害,不愿再提及此事。“大家的关爱,我深深记在心底,感激不尽。但我不想被大家以为靠自己悲惨的苦情,博取大家的同情。我也有自尊心,我想坚强地面对生活。”受助者王小静(化名)说。

如果需要帮助的人心胸狭隘,不能面对自己经济窘困而又既需要经济援助的现实,却不愿意让他人公开自己的悲情与困难求助,那就是自己给自己制造矛盾。如果一个人连这点承受力都没有,又怎能面对未来人生之路上所遇到的更大坎坷与灾难?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每个人都存在着某种商业利益,如果我们拒绝对方的商业利益追求,自己想得到社会更多捐助的几率就会很小。必定像雷锋那样悄悄做好事,默默无闻爱心无私奉献的人只是少数。所以,作为受助者不能过于计较捐助者的宣传方式,只要捐助者在宣传中没有发生侵害名誉权,没有使自己的人格与尊严受到实质性侵害,受助者就不能过于自卑,接受社会捐助并不理亏,而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

然而,我们也必须强调,捐助者对于受助者的捐助是自觉自愿行为,不属于被他人强制捐助。因此,捐助者必须尊重受助者的名誉权和人格我尊严,不能因为自己是捐助者就可以随意在宣传中宣扬受助者的悲情,而凸显自己的所谓“无私奉献精神”。如果过分夸大受助者的悲情,或以宣扬受助者的悲情作为扩大捐助者的社会影响力,那不仅是有违社会公德,而且是对受助者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故意侵害,那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是受助者,还是捐助者,都需要相互尊重,都需要摆正自己的心态;因此,奉献爱心与接受社会捐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无论捐助者存在怎样的商业利益行为,都必须遵纪守法,不能以奉献爱心为理由而对受助者进行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方面的侵害,在商业宣传中必须把握道德底线和法律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受助者应当放弃自卑心理,坦然面对自己遇到的困难,接受社会捐助并丢人;因此,作为受助者更应该心存善良,把感恩和回报社会的关爱藏在自己心底,当自己的病情完全痊愈之后,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报答社会,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因此,受助者面对记者的采访没有必要遭遇尴尬,难道社会的捐助和对自己的关爱有什么错吗?如果仅仅是捐助者的方法与宣传方面有什么不妥,完全可以以善意的表达方式告知那些捐助者,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面前,受助者没有理由多捐助者进行指责的理由。否则,受助者的行为就会对捐助者的爱行动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一点,受助者必须明白。如果一边接受捐助,而另一边又指责和埋怨捐助者,也是存在不道德嫌疑的。如果使捐助者的心理受到感情伤害,以后谁来向社会奉献爱心?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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