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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鹏:找不到存根不能成为拒绝兑付存款的理由
  • 2014年08月01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信用社在合并过程中,致使存单的存根丢失,这是信用社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所造成的,与存款人无关,丢失存根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存款人承担。

一张父亲遗留下的1000元定期存单,让河北省平山县陈家峪村的陈兰平大爷奔波了8年也没有取出来。“那时(1958年)的1000块可是个大数目,我们一家在生活最困难的时候都没有去取,现在信用社说找不到存根了就不认了”陈兰平说。

当地相关信用社拒绝兑付这张56年前的存单,有两个理由:一是相关工作人员所称的“存单超过20年作废”;二是,时间太长,原存款信用社已经合并,存单的存根无法找到。

不难发现的是,第一个理由,即所谓的“存单超过20年作废”完全就是在胡说八道。因为查阅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任何一条有此规定,而据记者对中国人民银行的采访结果,也显示银行内部“没有这一规定”。因存单时间太长而拒绝兑付,这样的理由显然是说不过去的,甚至完全就是在胡搅蛮缠、推卸责任。

第二个理由,即无法找到存根,同样不能成为拒绝兑付的依据。一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相关信用社合并、改革等,权利义务是由合并之后的信用社一并继承的。虽然为陈兰平出具存单的信用社已经被合并,但合并之后的新的信用社,有义务承担存单兑付的责任。二者,信用社在合并过程中,致使存单的存根丢失,这是信用社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所造成的,与存款人无关,丢失存根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存款人承担。

事实上,近些年来,类似于陈兰平的储户还有很多。解决他们手中的老存单问题,其实只需要追问两点,或者说只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查实存单是否为真,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存款凭证?二是接受存款的信用社等主体存在,或者合并、改制之后,以新的主体继承了权利义务之后存在?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不管存单的时间有多久,也不论存单是否还有存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就应该无条件兑付。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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