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永华:“七日无理由退货”亟待细节完善
- 2014年07月13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法律生效已经3个多月,不少消费者却在行使该权利时受挫。
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法律生效已经3个多月,不少消费者却在行使该权利时受挫。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骤增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中国消费者协会10日联合约谈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10家电商企业.
显然,新修改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遭遇到了“执行难”,实际上这也不值得奇怪,按照官方的解释,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为消费者营造更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但这显然一方面会“刺激”消费者过滥的使用“反悔权”,增加商家的经营成本。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也给商家预留了很多不能执行的借口。而从商品的属性上来说,任何一件商品在消费者“购买使用”7天后,都不能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新商品”,对“二次”购买者而言也是一种利益损伤。因此,要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完全落地,必须取得消费者和商家的共同认可,还需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能够“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更加明晰,这是其一。
其二,督促商家商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对能够完全执行和部分执行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进行明确分类,尤其是电商,更可以实行“一对一”的明晰,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首先就能了解所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新修改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规定较为“粗犷”,从几家电商所执行的情况来看,除了执行《消法》所规定的4类商品之外,多数电商还另外增加了一些不能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比如1号店购物平台,就“自作主张”把食用类商品(如食品、保健品、饮料、药品、酒类、奶粉、婴儿辅食)、贵重类商品(例如钻石、贵金属、手表、珠宝等)、个人护理、虚拟类商品等五大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天猫更细化了包括特价酒店、度假线路、电影、装修设计、珠宝、酒类、药品、外卖等30多类。其实不用商家多做解释,所列出的这些商品,尽管有违背《消法》规定之嫌,但从实际性质来看这些商品如果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对商家就不是些许成本增加问题,甚至会给商家造成巨大损失。
无论怎么来看,新修改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都有“偏袒”消费者利益之嫌,这样的“偏袒”尽管可以促进商家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消费者更舒心、放心的消费。但如果完全不兼顾商家的利益,这样规定的本身也不符合市场规律,比如天猫所排出的特价酒店、度假线路、电影等,本身就有很强的时间和不可预知效应,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对商家等于是一种“致命”打击,即使从人们的消费心理来判断,这样的商品也确实不能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
其三是新《消法》在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退货标准规定也很“笼统”,所谓“商品完好”本身就很矛盾,某些贵重商品的外包装价值不菲,外包装的损坏是否算是“商品完好”?而某些为查看商品不得不损坏的一次性包装,如果因退货所造成的费用都由商家承担,显然也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商家尤其是电商,一方面要认真执行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一方面也没有必要受到商品规定类型的特别局限,既可以将规定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执行“退货”,也可以根据商品的实际特征“有限”的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关键是要对商品一对一的标注清楚明白,取得双方的共同认可,实际上“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也是“买卖双方”共同利益的维护,更需要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来遵守。
另外,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工商等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据法律条款,结合市场所呈现的实际情况抓紧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对于有法不依、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家,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法律规定4类以外的商品,商家既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也不给予明确标注理由,除了对商家进行必要的处罚,对给商家提供销售平台又疏于监管的电商,也应该实行“连坐”,总而言之,消费者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家也可以不退,但必须给消费者一个正当合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