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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曲征:“保外就医”怎么成了逍遥法外的马甲
  • 2014年07月09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穿个“保外就医”的马甲,然后逍遥“狱外”的,不只是石某一个人,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人,“保外就医”早已成为“逍遥法外”的代名词。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阳朔县原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而阳朔县原国土局局长石某适用的当然是第一条,也即“保外就医”。

而实际上,穿个“保外就医”的马甲,然后逍遥“狱外”的,不只是石某一个人,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人,“保外就医”早已成为“逍遥法外”的代名词。只要有一定级别的医院的“病情严重”的证明,再加上腐败官员原来人脉资源的努力周旋,一些司法机关便会睁只眼闭只眼,允许其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之后,地方公安部门在监管上再存在漏洞,于是,犯罪分子天马行空到处休闲旅行的行为,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而利用法律惩戒腐败分子的初衷,最后沦为有形无实的一个笑柄。

回到本事件。法院是根据医院“患有心脏病和膀胱癌”的情况,作出暂予监外执行裁定的,而面对公众质疑,有必要复核一下石某是否真的患有疾病。《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对照规定,如果石某没有疾病或者疾病程度没有达到监外执行的范围,或者病情已经明显减轻已经达到“仍应收监执行”的标准,那么,相关责任人就要付出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代价。

进一步说,要从根本上扭转将“保外就医”当做逍遥“狱外”的道具,就必须改革现行司法制度,严格司法程序,加大司法人员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司法是社会道义的底线,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最后一根稻草,倘若让腐败分子披上“保外就医”马甲就可以自由行动,那既是对反腐力度的削弱,又是对司法公正的背叛。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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