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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宏达:别把保护未成年安全与“见义勇为”对立起来
  • 2014年07月04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认为对女孩李微微不宜确认“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进步,也不能抹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道德价值,更不是让孩子遇到紧急情况躲得远远的,就是安全,就是智慧。

作者 董宏达

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称,《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专家表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对8岁女孩李微微可否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网上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个结果,是一个旁观者的评价,既然发生了“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这种行为就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而不是顾虑其他,更不能因不提倡而被否定或者抹杀。拒绝承认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一种冷漠。

有人则认为,见义勇为应该是成人的义务,决不能让孩子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8岁女孩是未成年人,不具有以生命为代价去救助他人的健全思维和的行为能力,在法理上也未对这种“善举”赋予任何责任和义务。不认定见义勇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专家称的“避免盲目模仿”,意在不鼓励孩子们铤而走险。把并不属于孩子们的责任和义务变相强加于他们,既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我觉得,这样的争议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反对拒评“见义勇为”的,是从道德角度来解读“见义勇为”的精神力量,认为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属于舍己为人行为,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令成人肃然起敬,是正能量,应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以褒奖这种高尚品格和舍己为人、助人为乐的精神。而赞成拒评“见义勇为”的,是从法理角度权衡利弊的一种智慧选择,看似冷漠无情,实则是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进步。

无论是支持拒评“见义勇为”,还是反对拒评“见义勇为”,都不能绝对化,更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女孩的父亲说,自己坚持要为女儿评“见义勇为”称号,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仅仅是为了给女儿一个名誉。名誉是什么?是一种道德价值,既然“人家都说,她这么小的年纪,便能这么机智勇敢地救人,并献出了生命,大人都不一定能做得出来。”那为什么不予以褒奖呢?

对8岁女孩李微微认定见义勇为,不是鼓励孩子去冒险,而是教育儿童从小养成关心别人的意识,从小不培养关心别人的意识,长大了习惯怎会自然养成?单纯地把这种见义勇为行为当成教训去吸取,某种程度有把因为见义勇为而溺亡的女童当成反面教材之嫌,如此处理无疑是最大的失败,伤害的不光是孩子的父母,对社会道德的伤害恐怕较之没有人愿意见义勇为更甚。更重要的是,不给女孩李微微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也未必能解决安全问题。

认为对女孩李微微不宜确认“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进步,也不能抹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的道德价值,更不是让孩子遇到紧急情况躲得远远的,就是安全,就是智慧。而应该把这类孩子见义勇为的事例,有分析有赞扬有分寸地讲给孩子们,在此基础上教会他们如何“见义智为”,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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