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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鹏:不必给拘留立功嫖客扣上负能量的“帽子”
  • 2014年05月17日来源:齐鲁网

提要:嫖娼是违法行为,报警帮忙解救卖淫女是立功表现。虽然立功可以做为减轻嫖娼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但并不是完全免予处罚的“法器”。

作者:刘鹏

贵州小伙小张嫖娼,事后姑娘称被骗卖淫向他求救。小张犹豫再三还是报警。当地派出所据此顺利地查处了一处涉嫌强迫卖淫的洗头房,并解救了一名被拐骗的少女。但小张本人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天。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对小张的处罚过重,这样“对社会影响并不好,传递了一种负面的价值观。”(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小张的报警举动,是警方成功解救被拐骗少女和查处涉嫌强迫卖淫洗头房的直接促成因素。因此,小张立功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同时,小张又是一个嫖客,其嫖娼的行为又是违法的。

那么对小张处罚与否,如何处罚等问题,显然就需要综合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立功表现的大小来综合决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相关规定,小张曾两次嫖娼,显然并不是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面对小张的最高处罚应该是拘留15日,并同时罚款5000元。但鉴于小张的立功表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那么在最高处罚的基础上,减掉5日的拘留,并同时减掉5000元的罚款,这明显已经算是减轻处罚了,对小张并无不公,对社会价值观、正能量等更没有什么负面影响。

同样案例并不少见,比如有人抢劫了路人,后因见被抢路人可怜,又返还了被抢的钱。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这位抢劫者良知未泯,但却显然不能说其没有违法犯罪!因为面对类似的问题,我们必须分清楚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必须厘清处罚与立功减轻处罚的标准。相反,我们最需要克服的,就是用道德与情感去左右法律的执行,用所谓的舆论与价值观去影响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假若小张因为报警解救了卖淫女,就可以完全免掉一切处罚,那么是否意味着:抢劫者抢了钱,如数奉还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贪官受贿腐败,事后将脏款全部退还或缴公,就可以不追究相关责任了?若果真如此,也未必就能给社会传递一股正面的价值观,或许是一股“只要良心在、只要立功就可以违法犯罪”的负能量!

嫖娼是违法行为,报警帮忙解救卖淫女是立功表现。虽然立功可以做为减轻嫖娼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但并不是完全免予处罚的“法器”。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与维护社会正能量、传递正确价值观等并不矛盾。不必动辄就给拘留立功嫖客扣上一顶影响社会价值观和传递负能量的“帽子”!



责任编辑:王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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