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接到急救求助,一分钟内调度
- 2022年04月01日来源:中国江苏网
提要: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加强急救体系建设、按照质量控制规范施救、从业人员待遇同岗同酬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这一重要公益性事业进行全面规范。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加强急救体系建设、按照质量控制规范施救、从业人员待遇同岗同酬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这一重要公益性事业进行全面规范。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立法,首先明晰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领导责任,要求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动水陆空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围绕建立这样的体系,省条例对急救中心、急救站(点)设置和救护车配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明确设置省急救中心,履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业务指导和重大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职责;设区的市、县(市)独立设置急救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等职责。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收到完整呼叫信息后1分钟内就应向急救站(点)待命的救护车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当按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配备救护车,按统一规范喷涂并安装相关设施设备,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或利用航空器、舟船等运载工具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志红表示,救护车作为特种业务车辆,应实行专车专用,条例禁止动用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以外的活动;执行任务时享有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免交路桥通行费和停车费等权利,其他车辆和行人有让行义务,“未按照规定给救护车让行以及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急救中心和救护人员如何保持联络畅通,条例也作了相关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按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化平台,实行院前医疗急救集中受理和统一调度。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被明确为“120”,与“110”“119”“122”等建立急救联动机制。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并提供急救呼叫人员位置信息等服务。
条例明确,对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及时送治。“患者或者家属等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予以确认。”陈志红指出,条例要求对疑似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送往有相应救治能力或者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为保障急救人员更好开展急救工作,急救人员无法联系急救呼叫人员,无法进入患者所在场所,或者在发生爆炸等现场开展急救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请求帮助,这些机构应予以协助。
为确保患者及时得到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极为重要。条例对两者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交接工作流程、救治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进行了规范,明确急救人员在患者被送至医疗机构后,应当及时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等信息,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患者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陈志红指出,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并对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和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对院前急救从业人员待遇和经费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从业人员待遇,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急救医师、急救护士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同岗同酬;建立急救医师、急救护士转型发展保障和带薪转岗培训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完善急救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职称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作为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政府应当强化院前医疗急救的经费保障。省条例明确,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械、通信设备,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急救从业人员培训,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等事项所需经费,需纳入政府保障范围,同时明确急救服务收入和有关方面捐赠财物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条例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为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明确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