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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40余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细化办理规则程序及监管要求
  • 2021年07月08日来源:中国江苏网

提要:“证照分离”改革包括实行告知承诺等四种方式。在“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于7月扩大到全省之际,我省出台细化方案,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规则、程序以及监管要求。

“证照分离”改革包括实行告知承诺等四种方式。在“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于7月扩大到全省之际,我省出台细化方案,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的规则、程序以及监管要求。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指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密切相关,企业不取得许可不能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的行政许可事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从7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对4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贸试验区,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试点实行告知承诺。

对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由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在一定期限内即可具备许可条件的告知承诺,由申请人自愿作出相应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在期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补充材料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当场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申请人不愿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受理、限期补交。此外,推进“两个免于提交”,即本省各级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凡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实行告知承诺,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监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行政机关要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分数较低、或者因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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