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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交所:认定赵薇夫妇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 2018年11月21日来源:新浪

提要:11月20日消息,上交所对祥源文化(维权)、龙薇文化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并公开认定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11月20日消息,上交所对祥源文化(4.700, -0.06, -1.26%)(维权)、龙薇文化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并公开认定黄有龙、赵薇等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附上交所原文:

一、龙薇传媒未审慎筹划收购事项、未充分提示终止风险,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2016年12月27日,祥源文化公告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与龙薇传媒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18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35%)流通股,以总价30.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龙薇传媒。转让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将由万家集团变更为龙薇传媒,实际控制人将由孔德永变更为赵薇。

经上交所监管问询,祥源文化及龙薇传媒于2017年1月12日披露,龙薇传媒于2016年1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尚未实缴到位,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为零。

收购资金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元,剩余资金均为借入,杠杆比例高达51倍。

同时,截至2017年1月12日,相关股权质押融资仍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

2017年2月14日,祥源文化披露公告称,由于龙薇传媒表示是否能按期完成融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万家集团与龙薇文化拟将转让股份的数量由18500万股变更为32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4%),交易金额由30.6亿元变更为5.3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发生变化。

2017年3月28日,祥源文化披露公告称,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4月1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股份转让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万家集团和龙薇传媒签署了解除协议,决定终止股份转让事项。

上交所指出,龙薇传媒在本次收购前一个月成立,未审慎评估收购的可行性,未进行充分的资金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并贸然公布收购信息,筹划收购事项不审慎,且未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终止收购风险。

同时,因名人效应等因素叠加,龙薇传媒严重误导市场及投资者,引发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龙薇传媒披露控制权转让事项的筹资计划和安排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关于收购资金来源

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30.6亿元股权转让款全部为自筹资金,含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元、向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公司借款15亿元和以股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149990万元。

龙薇传媒与中信银行(5.710, -0.09, -1.55%)杭州分行洽谈融资金额后,双方约定上报审批最高额度为30亿元的融资方案,中信银行内部实际申报方案中的金额也不超过30亿元。龙薇传媒披露的金融机构质押融资金额与中信银行融资方案中拟向龙薇传媒提供融资30亿元的实际情况不符。

(二)关于款项支付安排

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的款项支付方式为确定的步骤、确定的金额,未完整披露款项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的情况。

双方约定若中信银行质押融资方案获审批通过,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将覆盖除股东自有资金出资的6000万元以外的所有股权转让款,无需再使用银必信的资金。如果能够部分质押融资成功,也将优先使用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缺口资金再向银必信借入,即控股权收购款的支付方式将随金融机构的审批和贷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未在公告中明确金融机构融资款项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方案,龙薇传媒向中信银行融资款项中的第二笔及第三笔发放额度取决于祥源文化股价情况,而公告中并未披露上述内容。

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祥源文化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公告显示,龙薇传媒称,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

2017年1月23日,万家集团、龙薇传媒知晓其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融资计划未通过中信银行总行审批。

截至2017年1月31日,龙薇传媒并未与任何金融机构达成融资合作。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股票质押融资的事项对龙薇传媒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存在重大影响,但龙薇传媒在知悉相关融资方案未通过审批时,未及时通知祥源文化披露融资的重要进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祥源文化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公告,龙薇传媒向银必信借入资金剩余款项发放时间预计为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支付前3个工作日,实际发放时间预计不晚于2017年2月7日。经查明,银必信在2017年2月7日无法借给龙薇传媒12亿元,即银必信在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限截止时,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资金。

祥源文化2017年2月16日披露公告称: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

此后,龙薇传媒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多次沟通,希望就本项目开展融资合作,但陆续收到其他银行口头反馈,均明确答复无法完成审批。因此,龙薇传媒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

经沟通,西藏银必信愿意按照已经签订的协议履行借款承诺,且已经在本次收购第一次付款阶段提供了首笔19000万元借款。

祥源文化2017年2月16日发布的公告显示,龙薇传媒将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归因于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未披露在应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时银必信未准备足够资金的事实,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17年1月12日,祥源文化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龙薇传媒称若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2017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显示,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20日获知融资方案未获中信银行批准后,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过多次沟通。

在中信银行审批失败之后,龙薇传媒未积极与万家集团沟通,没有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融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根据万家集团及祥源文化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询问笔录,在中信银行融资审批失败后,龙薇传媒方面没有与万家集团方面积极沟通,2017年2月7日,龙薇传媒黄有龙派代表赵政直接与孔德永商谈终止收购控股权事项。

在中信银行融资方案未获审批后,龙薇传媒无人再联系过其他金融机构。龙薇传媒关于“立即与其他银行进行过多次沟通”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等表述存在误导性陈述。

另经核实,祥源文化因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于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公司股价为18.83元/股。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祥源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3、第4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股,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祥源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股,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5.0396%。

2017年2月16日祥源文化复牌,当日股价下跌8.49%,第2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1日(休市),祥源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股价下跌2.39%,后续该股股份持续下跌。

2017年6月2日,祥源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股。

截至2017年7月21日,祥源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股,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股下跌63.88%,较2016年11月28日首次停牌前股价下跌45.20%。

该控制权转让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期间,祥源文化股价波动幅度巨大。

综上,龙薇传媒作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自身资金准备不足、资金来源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贸然筹划收购事项,且未充分提示终止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披露不及时,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上交所指出,龙薇传媒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22条等规定。

祥源文化作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7年1月12日、2月16日披露的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等规定。

具体责任人方面,黄有龙作为龙薇传媒的代表,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万家集团实际控制人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

龙薇传媒法定代表人赵薇在配偶黄有龙告知其收购祥源文化控股权事项后表示同意,知晓并支持收购控股权事项,在《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上签字,在中信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提供资料协助,在公告发布前看过信息披露内容。

赵政受黄有龙指派,代表龙薇传媒负责本次控股权收购事项,参与收购谈判、寻找资金、组织回复本所问询函,并实际进行后续股权转让比例变更和解除协议的谈判。

上交所指出,黄有龙、赵薇是龙薇传媒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赵政为龙薇传媒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规定。

祥源文化董事长孔德永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是祥源文化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德永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5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及《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祥源文化及时任董事长孔德永,龙薇传媒及其直接负责人员黄有龙、赵薇、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政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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