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检方出台20条意见为民企“撑腰”
- 2018年12月07日来源:中国江苏网
提要:《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涉企冤假错案。既要对侵犯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发展的相关犯罪严厉惩处,也要避免不当司法行为插手干预经济活动。《意见》提出,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及时监督撤销案件。
省检察院6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20条意见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提供办案和监督指引。
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保障民企正常经济活动是该《意见》的重点。《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办理涉民企案件时,要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意见》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具体职能,从慎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和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对改进办案方式提出具体要求。《意见》要求,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涉企冤假错案。既要对侵犯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发展的相关犯罪严厉惩处,也要避免不当司法行为插手干预经济活动。《意见》提出,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及时监督撤销案件。(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