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重点新闻门户网站
投稿邮箱:news@lygchina.com.cn
中国连云港网
正在加载数据...
当前位置:中国连云港网> 财经> 产业经济>正文内容
  • 国税总局: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不用等审批
  • 2014年04月21日来源:南京日报

提要:税务总局介绍,根据公告,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扩大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税务总局在解读时表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税务总局在解读公告时称。

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公告称,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税务总局介绍,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

税务总局介绍,根据公告,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税务总局解读称。



责任编辑:王俊改
文章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