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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检察机关5年探索 全国海洋生态领域公益诉讼有了样本案例
  • 2022年06月29日来源:连网

提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海洋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路径,市检察院海洋公益诉讼专家库专家根据检察机关办案经验,形成议案在全国“两会”提交,推动“两高”出台此《规定》,为明确海洋生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及管辖法院提供了样本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海洋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探索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路径,市检察院海洋公益诉讼专家库专家根据检察机关办案经验,形成议案在全国“两会”提交,推动“两高”出台此《规定》,为明确海洋生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及管辖法院提供了样本案例。

2017年,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全国首例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下简称“6•01案”)时,《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尚未明确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公益组织,也未提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序位及管辖法院,各地检察机关、海事部门、专家学者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不能有效落地。

“在查阅相关资料,咨询海事、海警、环保等部门意见后,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一般法的原则,办案检察官提出在办理非法盗采海砂、海洋非法捕捞等多个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下,探索检察机关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并对‘6•01案’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 针对社会及法学界中存在的“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海洋生态保护的主体资格”“只有海洋生态环境监督主管部门可以起诉,检察机关不能起诉”等争议焦点,我市检察机关推动召开“一带一路”海洋生态检察保护暨非法捕捞法律适用研讨会,高校专家学者、最高检以及江苏、福建等沿海6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参与研讨。

经研讨认为,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资源和海洋保护区的犯罪案件,在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时也可以单独提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研讨会还认为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有利于海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2019年,市检察院建立海洋公益诉讼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全国人大代表印萍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刑事案件具有依附性,应尽快明确海洋生态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资格。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灌南县检察院主动向印萍代表报告了“6•01案”办理情况,系统总结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办案经验。印萍代表据此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主体的建议》,并向大会提交。2021年7月,该建议得到最高检答复,指出将继续推进司法解释的制订实施。

今年5月11日,“两高”联合发布《规定》,明确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管权的部门没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权。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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