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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开展全市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工作
  • 2021年03月14日来源:连网

提要:即日起至3月31日,市人社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都在年度核验范围。

即日起至3月31日,市人社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工作,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都在年度核验范围。

根据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相关材料至所辖地相关部门,核验材料的复印件须统一加盖劳务派遣单位的印章,核验内容主要包括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明细及社保缴费凭证等(社保缴费凭证需提交2020年度每月凭证,并与每月参保人员明细对应)。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各县区(功能板块)相关部门进行核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向登记备案地的相关部门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市人社局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本级负责核验。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信息,并于3月20日前报送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核验专用章”。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核验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核验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对未参加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的,许可部门不予延续许可,且自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再重新申请新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责任编辑:郑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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