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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云港确立“开门制度” 公众可以参与政府立法
  • 2019年01月03日来源:中国江苏网

提要:为了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办法》从财政经费保障和社会支持两个方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要求公众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同时还要求政府立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对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2018年12月29日下午,连云港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连云港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下称《办法》)相关情况。《办法》体现了公众在政府立法各环节参与的全覆盖,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

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在新时期推行“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把民意真正融入立法全过程的重要举措。《办法》对立项阶段的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就起草阶段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参与时限,特别是对起草阶段的专家论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等参与方式进行了明确。对审查阶段公众参与组织者、参与方式、参与时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规章通过后,起草单位要进行舆论宣传、解读,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同时,明确了公众可以参与实施后评估,并对规章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其中,《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向社会公布立法主要内容、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进行民意调查、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六种常见的参与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单位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综合选择确定。同时,随着电子政务的推广应用,《办法》也提出鼓励各部门探索政府立法网络听证。《办法》对参与的人员范围持开放态度,未作明确限制,只要是关心、关注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项目的人都可以参与。本市公民和在外的连云港籍人士均可参与。为了让公众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提出意见,切实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同时兼顾立法工作顺利推进,不影响立法进度,《办法》在立项,在起草、审查阶段规定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为了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办法》从财政经费保障和社会支持两个方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的保障措施。要求公众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同时还要求政府立法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对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

《办法》全文体现了公众全方位、全流程参与政府立法的精神,特别是建立了公众列席政府规章审议制度,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记者 史卫平)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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